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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奖学金

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关于发展留学生教育工作要求,为积极实施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来陕西学习,大力推动陕西省高等教育留学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扩大陕西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特设立“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陕西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并下发有关高校。

第二章 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和标准
              (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人民币;
              (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
              (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人民币;
              (四)D类用于资助哈萨克斯坦经济一体化基金会推荐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生,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陕西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已在就读高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品行端正,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年度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第九条 在学期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中国政府(及)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含全勤奖、优秀生奖等鼓励性奖励)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十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1.本科生:申请人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由学校出具推荐信。
              2.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哈籍学生助学金由哈萨克斯坦经济一体化基金会推荐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奖学金评选方案,结合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制订推荐办法、程序及评审具体条件和标准,并做好留学生奖学金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及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核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来陕留学生应当按照所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并向学校提交《陕西省三秦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
              (三)高校应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推荐拟奖励人选,经校内公示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及推荐名单和入选人员的《申请表》(一份)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高校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将评定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于10月20日前书面通知有关高校,由各高校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本留学生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三秦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4.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5.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推荐信原件。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高校在收到省教育厅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获得奖学金的具体信息。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留学生奖学金预算,高校应于11月2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留学生。
       第十六条 为扩大留学生奖学金的影响,鼓励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高校可为获奖学生举行适当的颁授仪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应严格依照法规进行公平、公正、规范的评审工作。对违反程序和纪律,弄虚作假操控评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对留学生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留学生奖学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校应将留学生奖学金发放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留学生奖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和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留学生,高校应及时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报省教育厅。取消或中止后留学生奖学金的名额由高校依照程序提出对本校其他优秀留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9日起施行,2020年7月29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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